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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2006-2007年度厦门市消费维权先进企业和消费维权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一、评选原则及方法步骤
本次评选遵循“广泛参与,严格审查,透明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入选”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市消保会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有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物价局、新闻媒体单位及各区消保会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织。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保会投诉监督部。
三、评选条件及名额
(一)、消费维权先进企业的评选条件:
1.近二年内无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
2、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消费维权的各种活动;
3、能够依法规范本企业经营行为,不断完善消费维权服务机制,努力减少消费权益争议,做到诚信经营、服务周到,得到群众、社会的充分认可;
4、建立专门的消费投诉、咨询体系,能够及时、有效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消费纠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其他企业树立榜样;
5、有较突出的消费维权典型事迹。
(二)、消费维权先进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心消费维权事业,责任心强,表现突出;
2、能够积极主动宣传消费维权知识,并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
3、敢于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4、关注我市消费维权的热点、难点,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名额安排:评选10家消费维权先进企业和20名消费维权先进个人。
四、时间安排
(一)、筹备阶段(2007年11月1日—11月10日)
(二)、推荐阶段(2007年11月10日—12月10日):各区消保会、企业、个人均可推荐。被推荐企业、个人应将推荐表及先进事迹于12月30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消保会投诉监督部)。
(三)、评审阶段(2007年12月10日—12月20日):评审领导小组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发往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确定候选名单。
(四)、公示阶段(2008年2月16日—2月26日):评定名单在媒体予以公示,为期10天。
(五)、表彰阶段(2008年3月15日),结合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对消费维权先进个人和企业进行表彰。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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