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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9号消费警示:合同订得精,旅游好心情
07年09月19日   字体显示:

“十一”黄金周的脚步近了,对于喜欢旅游的人们,这又是个出行的好时节。但总是会有一些消费者高兴而去,扫兴而归,特别是组团游的消费者。而之所以会出现许多令人不愉快的插曲,往往是因为行前的“工作”没有做好。

为此,对于参加组团游的消费者,市消保会提出以下几点注意:

首先是选择可靠的旅行社。消费者应选择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合法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具备合法的导游证。以上证照,消费者都有权要求经营者出示。

其次就是订立旅游合同。合同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但合同细节约定不明往往却是消费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旅游合同通常包括格式合同文本以及所选线路的《旅游行程表》,因此消费者在约定合同细节时应结合起来看,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旅游保险:双方可以约定除了旅行社责任险外,旅行社是否免费代投其他旅游险种。

2.交通工具:如果是乘火车,约定好是快车还是慢车;如果是汽车,确定其车型、座位数、有无空调。

3.住宿:约定住宿标准,确定是有星级的酒店还是饭店、招待所,切勿相信“准×星”的描述。若住宿的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还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机、热水器等设施。

4.餐饮:正餐数目、一桌几人、几菜几汤以及每个人的费用多少都要约定好。

5.购物:要约定购物的地点、次数以及一次停留的时间,也可以约定全程不购物。

6.儿童:儿童的收费标准也应注明,确定是否加算床位以及交通座位。

7.导游:导游是全陪抑或是地陪应明确。

8.旅游景点:旅游景点要严格按照《行程表》,景点门票要明确是首道门票或包括园中园。对于游客自费的项目要一一注明,将来若发生约定外的自费项目,消费者可以拒绝。

最后,还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所谓的“零团费”、“负团费”这通常仅是旅行社吸引消费者的一个噱头,其结果必然是以降低旅游质量和吃住标准,缩短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时间和次数增加自费项目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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