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网站 > 消费教育 > 《厦门消费者报导》 > 往期《厦门消费者报导》 > 第四期(2008年4月)
卷首语:消费与责任
08年05月23日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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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在全社会倡导一种消费维权的责任意识,让社会各方面进一步认识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推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拉动转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安排今年经济工作目标任务中,特别强调要改善消费环境。在厦门市人大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的政府报告中,要求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为民服务、完善为民服务、强化为民服务、倾心为民服务、保障为民服务”等五个方面关注民生,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其目的就是为了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消费环境。

 近年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我市的消费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假冒伪劣、欺客宰客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消费环境中还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消费与责任”就是提倡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其中,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科学、合理、文明消费。各级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具有领导责任,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能携起手来,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我们广大消费者,也为我们自己,创造一个诚信、健康、文明的消费环境,为我们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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