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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商品的宣传资料上或三包凭证上,很多商家会加上这么一句话,即“产品以实物样品为准”。殊不知,“产品以实物样品为准”这句话,有可能为商家以后推卸责任留下借口。
曹先生在杏林某手机店里买了一台大显牌手机,明明说明书上写了该机器应具有哪些功能,可是曹先生操作时却发现有些功能并不存在,研究了好久,发现还是没有,于是将手机拿至手机店里询问,却以厂方在三包凭证上写的“以实物为准”为由拒绝退货。 也就是说,他们有些机器有这些功能,有些没有,买到有的就有,没有的就没有。可是他们说明书上却明明写着有,曹先生感觉自己受骗了。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手机店当场退还曹先生800元。
如今“以实物为准”这句话简直成了行规,有了这句“实物为准”,消费者就有“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危险。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应尽量对商品做一个详细的了解,会省去日后的不少烦恼。
(集美区工商局 林端茹林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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