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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须知
08年01月15日   字体显示:

消费者投诉须知

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   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   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一般不留村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明确、具体的诉求。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材料后再受理。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投诉情形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于消费者协会系统之外单位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以匿名方式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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