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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内 容 |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我于2008年5月17日在厦门某大药店购买品牌为“速效洗洗黑”的染发剂,价格118元。购买该产品回去后,我按产品的说明使用,当天头皮和脸部出现瘙痒红肿现象,但是产品的包装盒上注明使用该产品是“绝对安全”的,且在厦门商报上登载的广告宣传该产品“无过敏、无副作用”,于是我购买该产品。基于上述情况我联系该药店要求处理此事。药店的工作人员让我服用抗过敏的药,可三天过去了,头皮和脸部瘙痒红肿现象仍旧没有好转,我多次向药店反映情况都未能得到解决。现我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此事,我要求该药店退还购买款项并赔偿相关的损失,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吴女士
2008年5月20日 |
企 业 反 馈 |
该大药店同意退还消费者118元的购物款项并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1000元。 |
消 保 会 观 点 |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根据消费者提供给我会的该染发剂产品包装盒的文字说明上确实注明该产品“操作简单方便,绝对安全”的宣传字样。消费者实际使用情况却与包装说明的情况不符。经我会多次调解,该大药店同意退还消费者118元的购物款项并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1000元,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我会将此案例移交至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投诉监督部
2008年5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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