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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我于2007年9月10日到某超市购买了一张“新贵卡”(即购物卡),收银员让我填写了一张认购单,上面填写了我的个人信息、购买卡号、金额、经办人及我的签字。9月15日的时候我不慎把卡丢失,9月20日打电话到商场,服务台的小姐让我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服务台办理挂失手续。我到那以后,一位财务部的廖经理却告诉我卡不能挂失,理由是购物卡是不记名的,如果别人拿卡去商场消费而无法使用会找商场的麻烦。我对此说法不认可。在发卡宣传时,商场只突出折扣优惠,却没有提到不挂失之事,填表单上也无任何不挂失的明示,等我拿到卡片后才发现上面印有不挂失的字样。本人系退休职工,丢失的卡里面还有800多元的余额,数额较大,而且认购单还在我手中,完全可以证明是本人所购买。本人也愿意写声明,如因此卡引发其他客户与商场的纠纷由本人负责,可是商场依旧态度不改。商场不合情理的做法让我非常不平,恳请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帮我退回卡上的余额。
投诉人:李女士
2007年9月29日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刻开展调查,确认消费者所述情况基本属实。我会多次联系商场负责人,告知商场在发卡的时候让消费者填写的认购单上,有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及签名,并且商场的电脑上也有消费者购卡记录,说明在确认消费者为购物卡所有人的情况下,返回卡里余额是合理的。最后在我会的调解下,商场方面的负责人表示同意退还消费者购物卡里的800多元余额。
针对购物卡丢失该不该挂失,我会认为:如果卡上有不记名不挂失等相关内容,在办理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如果办理了,等于双方都已接受这些约定;如果消费者据此主张权益就不受支持。但从公平角度来讲,办理这种卡,等于是预付款形式的消费方式,如果消费者能够提供原始发票及卡号,商家应给予挂失补办。在此提醒消费者:一旦办理此类卡,应该妥善保管卡片及相关票据,同时建议商家逐步实施实名制办卡。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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