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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关于季某、陈某、刘某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销售员乔某联系购买3台DELL640m笔记本电脑一事。由于以前媒体暴光DELL笔记本电脑配装的日本索尼电池引起燃烧,故我们三人与乔某联系需要配日本松下原装电池,乔某明确答应所购3台笔记本电脑配日本松下原装电池,并言由于格式化合同原因不能在合同中明确,只能以E-mail的方式明确。此后,乔某即发送E-mail至季自同予以保证,E-mail内容为“您的电池系日本原装松下”。我们三人认为戴尔(中国)有限公司确认顾客的要求已充分表达,并得到戴尔(中国)有限公司销售员乔某的确认。此后,进入合同操作阶段并于9月30日通过建设银行全额付款。
2006年10月8日,戴尔(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快递公司,送3台DELL笔记本电脑至季某、陈某、刘某三人。三人开箱检查电脑电池,发现所装的电池为DELL字样,电池上纸标贴为韩国制造,并非是戴尔(中国)有限公司所承诺的日本松下原装电池。我们感受到了欺骗。2006年10月8日起,我们即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销售员乔某等联系,回答始终不能满意,对于如何处理始终没有答复,望厦门市消协处理此事件。
季某、陈某、刘某
2006年10月18日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到戴尔(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答应客户所购3台笔记本电脑配日本松下原装电池,但是由于电池缺货,导致消费者收到的不是日本松下原装电池。经我会协调下,戴尔(中国)有限公司联系其供应商,发给消费者日本松下原装电池电池,消费者表示满意。
近年以来,消费者的消费冲动来自对商品或服务情况的初步了解,而现代社会商品层出不穷,花样繁多,消费者难以对欲购买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深入详尽的了解,加上经营者为利益所趋常常作夸大、虚假的宣传,使消费者所进行的消费名不符实。我会提醒消费者: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为此必须支付的通讯费、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退回的邮寄费等合理费用。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投诉监督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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