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我于2005年12月5日向永乐家电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厦华彩电(TR2987)给我父亲。2006年4月29日,电视机因出现机内异响进行了第一次的维修,同年11月5日电视机在正常通电的情况下无法开机使用而进行了第二次维修。从这次维修后电视机再次出现异响,一星期后,厦华派维修人员上门服务更换了一个零件、焊接一次,都未出具维修的单据给我,并且这次维修没有效果,故障依然存在,期间我向厦华的维修人员咨询原由,答称此款机型存在设计的缺陷,故障率较高。2006年11月30我与永乐联系,永乐称会同厦华一起处理此事,一直到2007年2月7日,厦华才派维修人员上门更换电视机主板,机内异响情况得以排除。但是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电视机在正常通电的情况下无法开机使用。2007年3月4日,经协商,将电视机由厦华换机员带回公司检查。基于以上情况,对我父亲正常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我要求厦华退机或者更换。2007年3月12日厦华工作人员来电告知:电视机与3月7日由马巷送到公司时,没有存在故障,能开机使用,也没有听到任何的异响。从7日到12日的观察,一切正常,不同意我退机或者更换的请求。
永乐和厦华的做法,让我觉得作为消费者的我,耗了很多的精力,事情至今未能解决。厦华的售后服务、维修水平、产品质量令我不敢信任。请市消保会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黄某
我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信件后,立刻与厦华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沟通后了解到厦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电视机经过维修已正常,不会退款给消费者。但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维修单据表明在电视机有效的三包时间内,连续3次主要零配件的更换维修,是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经过多次的交涉,厦华股份有限公司让消费者重新选择一台厦华电视,用之前的购机价来相抵,多退少补,消费者对此处理表示满意。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有效期限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用。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投诉监督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
|
|
| 附件下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