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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必须履行“七项”职能。综观新形势下的维权工作需要,消费者组织应将履行法定职能的重心转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社团作用。
《消法》规定,消费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但是,消费者组织的日常工作主要都放在履行第一项和第四项职能上,却没有更多的精力来充分履行其他职能。况且,目前工商部门的12315指挥中心主要是在处理解决消费者的消费纠纷投诉工作。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消费者组织在履行职能上应当转变观念,有所侧重。做到“五个”转变:从事后消费维权向事前消费预警转变;从事后介入监督向事前参与监督转变;从提供消费信息咨询服务向引导科学合理消费教育转变;从被动受理投诉调解向主动开展社会调查转变;从服务消费者向为消费者服务转变。毋庸置疑,消费者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各级工商等部门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履行法定职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对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消费者组织既体现了联系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又从某种意义上减轻了工商等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压力,让政府部门集中精力投入到服务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中去。
面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光荣而又艰巨的历史使命,消费者组织理应扮演勇于担当替政府部门分压减负的角色及充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为此,消费者组织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实现履行法定职能的重心转移,以更有效减少并遏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笔者认为,消费者组织应以“三个重心”工作来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一、以多种渠道地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咨询和消费教育服务为重心。一是建立专门消费维权网络,设立网上消费教育宣传咨询服务中心,以高效、便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各类消费信息;二是在公众集聚场所如:轮渡码头、火车站、公园、社区等,设置消费警示宣传栏或免费消费者报刊、维权材料赠阅箱。并将一些日常消费维权知识等宣传材料汇集成册,供消费者索取、赠阅。如:印制像小人书、单行本之类的口袋书,便于消费者携带、阅读学习;三是组建消费维权知识宣讲团,深入农村、学校、社区、公司企业摆摊设点,进行法律法规及消费知识宣传。值得探讨的是:能否将消费教育引入小学课程,让小朋友在购买诸如零食时,更多地了解“三无”产品、保质期及食品安全标志等消费知识。
二、以多种形式地开展消费调查、消费体察、消费评议、比较试验等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为重心。一方面,通过对某个消费领域的问卷调查,对集中反映消费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进行消费体察、评议,着力解决垄断行业和制度层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及对某类商品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商品比较实验等多种手形式参与监督检查市场消费环境,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根据调查反映、评议问题、实验结果等所掌握的第一手消费信息资料,公布调查报告、通报侵权行为、向消费者提供择优选购商品的信息与对消费者消费行为和自我保护行为的宏观引导,发布消费警示或消费提示,以正确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促进消费侵权行为问题的整改、遏制,具有很好的社会监督效果。再一方面,就调查、评议反映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作为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时提供有益参考,也可以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协作,从源头上预防、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如:对于汽车买卖、房屋装修等大件商品买卖服务合同要进行规范,统一合同文本格式。 三、以多种手段地向有关部门发出建议函及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社会监督作用为重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带有普遍性质的侵权问题,要大张旗鼓地给予指出、披露、批评。
1、通过发建议函,督促问题整改。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如:近年来开展的十大公共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点评,在点评完之后要有回音、有下文,要一点到底,点出实效。对于消费者组织向其发出查询、建议函后,仍然不进行整改落实的,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并争取由政府部门出面协调处理,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形式促进问题解决。
2、关注消费热点,倾听消费者心声。与新闻媒体协办“消费维权大家谈”专栏,或是通过消费者组织自己的报刊杂志及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披露,以案说法。
3、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建立新闻披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媒体通报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公布不合格产品黑名单及向社会公布近期维权工作热点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消费者组织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者组织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费维权工作,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口前移,一如既往地依法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反映消费者的呼声,依靠消费者的力量,并加强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厦门市湖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孙坚强 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