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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消费维权工作的日益发展,正有越来越多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加入到消费维权工作中来。为了真实记录义工的劳动业绩,肯定义工的工作,鼓励更多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士加入到消费维权的行列中,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之义工,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市、区消保会申请注册登记并获得《厦门市消费维权义工登记证》(以下简称《义工登记证》)的公民。

第二章 义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义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消保会或区消保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义工服务相关的知识以及技能培训;

(三)参与义工组织的管理,对市消保会的义工管理工作建言献策;

(四)请求市消保会或区消保会帮助解决在从事义务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获得相应的物质及安全保障;

(五)参与市消保会组织的各种评比、表彰工作;

(六)自身消费权益遭受侵害时,优先获得消保组织的帮助及服务;

(七)自由退出义工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公民权利。

第四条 义工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消保会的有关规定;

(二)信守义务服务承诺,完成市消保会或区消保会分配的服务工作;

(三)维护消费维权义工的服务形象,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四)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工登记证》;

(五)其他义务。

第三章 义工的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 申请加入市消保会义工组织的社会公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能够代表消费者意愿,自愿、无偿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年龄在16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具备从事义工工作的身体和其他素质。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到市、区级消保会领取、填写《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义工登记表》,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一寸照片3张。经市消保审核通过者,将由市消保会或市消保会委托区消保会颁发《义工登记证》。

第七条 义工的档案管理由市消保会负责。通过资格审查的义工,由市消保会对其进行统一编号,并录入专门设立的义工档案。义工档案包括义工登记表、服务记录、辅助记录。区消保会应备份义工档案,市、区消保会应保持档案信息同步。

第八条 义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消保会有权对其予以除名:

(一)不服从活动组织者的组织安排,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二)因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的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的进程及效果的,给组织者或市消保会带来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义工之名牟利或从事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义工形象和市消保会声誉的。

第四章 《义工登记证》的使用

第九条 《义工登记证》由市消保会统一印发,义工在参加每次消费维权服务时,应出示《义工登记证》以表明其义工身份。活动结束后15日内应携《义工登记证》就近到市消保会或区消保会盖章确认,市、区消保会均应将该工作记录入档备案。

第十条《义工登记证》的服务记录应注明参加活动的具体日期、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以及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工作记录,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义工登记证》的工作记录页记载已满时,由市消保会负责予以更换,原《义工登记证》则保存至义工个人档案之中。

第十三条《义工登记证》不慎丢失时,义工应当及时到市消保会挂失,由市消保会进行登记并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义工登记证》上登记的义工服务记录,将作为未来工作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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