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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消费维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在全社会倡导一种正确的维权意识,让更多的有识之士参与到消费维权这项公益事业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精神和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维权专项基金是指本会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本会自有资金设立的,遵循本会宗旨,用于消费维权工作的基金。

第三条  消费维权专项基金应专款专用,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四条 消费维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

(一)向特定消费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消费维权提供法律及资金援助;

(二)表彰我市消费维权先进典型;

(三)开展公益性维权宣传;

(四)其他有益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费开支。

第五条 消费维权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企业、个人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消费维权专项基金由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维权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属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任期及具体名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期不得超过本会常务委员会任期。

第八条 有捐赠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递交捐赠意向书,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助办理捐赠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资金应纳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消费维权专项基金的使用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消费维权基金可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成本费用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增值部分应当纳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财务账上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消费维权基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严格审批,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签署。数额较大的应召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署。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消费维权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接受民政、审计部门及本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年检时向本会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消费维权专项基金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根据资助、捐赠人要求,定期向其通报消费维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本会将每半年向社会通报一次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专门审计。消费维权专项基金来源于政府部门资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五条 如因本会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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