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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水费纠纷多
08年01月15日   字体显示:

消费者陈超群投诉反映:其于2007年3月18日到厦门市凤缘外婆家餐饮有限公司就餐。(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在告知工作人员不需要茶水的情况下,结帐时仍被收取2元/每人的茶水费,其工作人员称只要进来消费都收取该项费用,现要求给予处理。后经调解商家退回多收的6元。

市消保会工作人员于4月20日中午到上述餐厅就餐(暗访),餐厅服务员告知:按2元/每人收取茶水费,在我们一再强调不需要提供茶水服务的情况下,服务员告知仍要收取2元/每人的茶水费。

点评: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若茶水项目作为可单独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经过物价部门审核,可以收取费用,但在收取过程中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对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因此,要合法地收取茶水费,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1、茶水应当作为单独的消费项目事先明确地告知消费者;2、若茶水作为单独的消费项目,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进行“捆绑式消费”。针对案例,经营者违反上述第一个条件,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违反上述第二个条件,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两种情况均属于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处罚。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曾健律师、顾春晖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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