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 2006年11月19日,我开车从厦门到南安,路上发生事故,与摩托车相撞。对方(摩托车)住院的钱也是我方先出的。车辆检查,交通事故责任书,对方病例卡,医院的帐单等都齐全。交警给我方开了1万2千6百块的理赔单。当时,车是从恒舜公司租的。我方将上述资料全部交给恒舜一名姓蔡的员工手上,让其到平安保险做理赔。蔡给我们开了资料的收条后,把资料原件都拿走了。我方2个多月了都没有得到回复,打电话到恒舜问,恒舜称没有蔡这个人。现在蔡不在恒舜了,自己开了一家汽车维修店。之前给蔡打过一次电话,他说把资料交给平安保险了。但最近多次给蔡打电话也找不到他。如果找不到蔡怎么办,怎么才能拿到平安保险的理赔?
点评:
林先生将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蔡姓员工时,该员工出具了收条,所以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林先生交付资料时,蔡姓员工是恒舜公司的工作人员,则蔡姓员工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恒舜公司依法应对蔡姓员工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便蔡姓员工日后离开恒舜公司,恒舜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推卸责任。恒舜公司作为车辆的出租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其与林先生之间的约定(如租车合同)办理理赔事宜。
在此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支付款项、交付资料、货物时,应尽量要求收受方出具书面凭据及提供身份证明,收受方不是个人时,书面凭据应尽量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如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较有保障。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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