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
今年3月13日晚上,我到江头某酒楼消费,晚上6点半把车停在某大厦的停车场,保安还收了我5块钱的停车费。8点45分时,保安上来说我车的后备箱被撬,小偷被抓到了。当时报了警,小偷是在车后备箱全部撬开没有发现东西,盖上车后备箱时才被发现的。我当时就跟保安说应该由他们赔偿我车后备箱撬坏造成的损失。保安和物业都说他们不负赔偿责任。另一个保安还说我应该感谢他们帮她抓到小偷,只有5块钱的停车费,要他们负什么责任。在派出所做笔录时,派出所也跟做笔录的保安说,让保安跟他们的领导说一下,给我一个说法,保安也说好的。今天一天都没有动静。我的损失是不是应该由物业来赔?
点评:
目前,机动车停车场车辆丢失毁损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很多案例。但由于有关停车场管理的法规不健全,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大相径庭。从以往的案例看,确定经营性停车场对停放车辆丢失毁损是否负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并且有无过错责任。如其为保管合同,停车场应当承担保管责任;而如其为租赁合同,则其后果与停车场无关。在本案中,陈女士将车泊在某大厦停车场,且该停车场经营者已向其收取了5元的停车费用,如果该停车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载明其有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经营项目,那么可以认为陈女士和停车场经营者之间已经形成有偿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停车费用5元即为保管费,陈女士可以据此要求保管人(即停车场)赔偿损失。因为,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停车场未做好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对保管物遭受损害具有过错,应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陈女士应当保管好停车费收据或发票,以便作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张光辉、许智明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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