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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律师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消保会”)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厦门市司法局等部门的领导、支持下组建“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
第二条 律师团是厦门消保会领导下的由多名执业律师志愿者组成的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法律服务团队。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 律师团的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理论及实务研究,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对消费维权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对经营者提供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垄断行业的不当行为进行点评;
(三)对重大消费维权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并以律师团的名义发表观点;
(四)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和义务咨询服务;
(五)对于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为经济困难的消费者义务代理诉讼;
(六)参与重大或典型消费者投诉案件的分析研究;
(七)参与厦门消保会与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的协商对话;
(八)参与厦门消保会对经营者进行的法律宣传和培训;
(九)对厦门消保会履行法定职能的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
(十)维护厦门消保会的合法权益,对损害厦门消保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必要时根据厦门消保会的委托代理诉讼;
(十一)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律师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二人,负责领导律师团的工作。律师团团长、副团长由厦门消保会任命。副团长协助团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律师团成员由九至十五名律师组成。律师团成员应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厦门消保会投诉部负责律师团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厦门消保会与律师团的联系,负责组织律师团会议等。
厦门消保会负责律师团成员的备案、聘任工作。
第七条 律师团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工作会议,并于每年三月上旬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律师团全体会议由律师团团长主持,律师团全体成员和厦门消保会有关领导参加。
全体会议总结讨论上一年度律师团工作,表彰年度优秀律师,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律师团任务及律师团成员的聘任、续聘等工作。
第八条 厦门消保会或律师团团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律师团成员提议,可召开律师团临时会议。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律师团成员应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从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热忱。
第十条 律师团成员每两年聘任一次,由律师个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厦门消保会提出申请。厦门消保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经厦门消保会批准并公布。
第十一条律师团成员聘任仪式在选任当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上举行。厦门消保会在仪式上向律师团成员颁发聘任证书。
聘任证书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律师团工作的律师团成员,应向厦门消保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由厦门消保会批准并公布。
无正当理由,连续五次不参加律师团活动的成员,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律师团工作规则的律师团成员,经律师团全体会议决定并提请厦门消保会批准后解除其聘约。
第五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律师团成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十四条律师团成员经厦门消保会授权以律师团或者律师团成员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厦门消保会的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律师团成员不得以厦门消保会律师团成员的名义代理经营者诉讼对抗消费者。律师团成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当事人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而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消费者诉诸厦门消保会的,律师团里的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主动回避。该纠纷由律师团里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因律师团成员个人行为给厦门消保会律师团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厦门消保会可与律师团其他成员协商,对其采取解聘等措施。
第六章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律师团成员按所在律师事务所和专业特长分为若干组。各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分工协作。各组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与厦门消保会的日常联系工作。该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换。
第十八条各组每月安排一人值班,根据律师团的安排,承担以下任务:
(一)就律师团专用邮箱及13400689315、2130315两个消费者投诉热线反映的投诉热点和难点,向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消费者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
(二)在媒体上开辟“消保会律师团在行动”专栏,就第三条所述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三)为厦门消保会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四)对热点消费维权事件和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提出站在消费者立场、代表消费者意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律师团观点;
(五)落实律师团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律师团根据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每年至少义务代理两件消费维权领域的重大典型案件。
第二十条律师团每年至少以团体名义组织一次法律义务咨询服务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厦门消保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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